行政复议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客观性规则 行政纠纷的产生一定是基于一定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它必然会留下痕迹,引起一些变化。如 行政处罚 决定的作出, 处罚决定书 即是书证等。那么存于外界并能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证据 ,其本质属性应是客观性,这也是行政 诉讼 中法官决定是否采用证据的一条规则。 (二)关联性规则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反映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客观事实多种多样,但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特定行政案件的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被采用。法官应从客观的角度,认识、把握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明确证据的方向,以便查清案件事实。 (三)合法性规则 指法官采用某一证据,该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该证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并且该证据的取得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被采用。 (四)传来证据采用规则 以案件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一般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传来证据则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传来证据在转述、复制的过程中,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增删。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对传来证据进行认证时,必须查明传来证据的来源,审查其在辗转的过程中有无问题,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如无法确定其来源,则不能采用。传来证据虽相对原始证据不太可靠,但其对案件事实仍具有一定证明作用。比如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时,在一定条件下传来证据可代替原始证据确定案件事实。 (五)间接证据采用规则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行政诉讼中,采用间接证据应注意: 1、间接证据必须真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3、间接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间接证据是可采用的。行政复议这种模式虽然在一定的情况下保障了公民的救济权益,但是,关键的地方在于举证,当事人必须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才能证明行政机关的相关错误。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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