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雨花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国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令第1号)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三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2.参保单位需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和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到保险处计征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等。
  3.参保单位在申报社会保险登记时,必须填制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和上月工资基数,并加盖单位的行政公章。
  4.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缴费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由保险处微机室按统一制式打印,参保单位填制、签名、盖章后,报保险处统计室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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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01
单位首次参保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窗口办理。
1、以单位名义写一份申请;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直至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办理养老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6、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
7、参保人员的合同(或协议书)或者最早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8、参保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相片一张。
以上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工资加盖财务章。

《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2个回答  2017-03-20
雨花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1.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填写《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备案表》、《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表格需加盖公章。
2.全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证》原件(墨绿色封面)。
3.重新就业人员另需提供原单位停保的《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4.前往单位所参保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办理。
第3个回答  2017-03-10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国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令第1号)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三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2.参保单位需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和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到保险处计征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等。
3.参保单位在申报社会保险登记时,必须填制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和上月工资基数,并加盖单位的行政公章。
4.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缴费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由保险处微机室按统一制式打印,参保单位填制、签名、盖章后,报保险处统计室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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