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确保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规范与安全,中国依据多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托法》、《物权法》和《公司法》,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明确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和附着于土地的定着物,涵盖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相关的金融产品。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需遵循《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非基础设施类投资则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提及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专门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同时,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机构)是指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具备相关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提供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规定,投资不动产形成的金融产品财产应与投资机构的固有财产独立,投资收益归属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财产。投资活动中的财产和收益管理需严格遵守这一原则。


第五条 要求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时,必须坚持稳健和安全原则,实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谨慎操作以降低风险。


第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在进行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尽职尽责,诚实守信,履行法律义务。


第七条 最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对整个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扩展资料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这将对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优化资产配置,缓解投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投保人切身利益,产生积极和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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