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被强行征收后用做了商业。该怎么办

农民土地被强行征收后用做了商业。该怎么办

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流转原则

自愿即在农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尊重确保农户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乡村组织不可代理,也不可撒手不管,应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农地使用权物权化后,农户拥有的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支配权、对世权,不受他人非法干预,即使发包方作为土地所有人,也必须尊重农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不得非法进行行政手段、准行政手段的干预。也就是说,自愿原则是由农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决定的;有偿即农地使用权流转中必须注意保护和弥补农户利益,其进入市场进行依法流转应当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原则;依法即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主体资格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可一蹴而就,应坚决杜绝以规模经营的名义,使农民失去土地。流转应当循序渐进地进行。

必须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是可以流转的,政策也是允许的。但必须明确,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是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承包农户的意愿,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土地是农业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生产与生活赖以存在的基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绝不可以用强制的办法迫使农民离开土地。要防止不顾农民意愿,片面追求土地流转速度的倾向。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引导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迫流转。尊重和确保农户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即土地要不要流转,应由农户自己决定。耕地集中使用后,最终收益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是不是合理。

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这是农村改革与发展不断走向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是自负盈亏的风险承担者。推行土地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把生产经营的决策权真正交给农民,这样才能调动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才能有效的推进土地流转。强调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并不是否定政府在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更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撒手不管,无所作为。在农村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各级农业部门指导体制创新的工作重点要真正转到引导和服务上来,切实搞好规划引导、政策引导、示范引导,做好信息服务、科技服务、销售服务工作,为体制创新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和市场环境,引导和帮助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结构。而不能靠行政命令,搞“一刀切”,不能代替农民决策,更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很多事例说明,搞强迫命令,尽管有时愿望是好的,但实际效果并不好,由于决策失误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引发干群矛盾,造成农村不稳定。

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提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农民以转包、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就表明,农村土地流转是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并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制,流转的是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确保耕地不会流失或资本过度兼并土地,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更为重要的是,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三十年农村改革的根本出发点是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农民的利益诉求。土地流转也应如此,要坚决反对那种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行为。2009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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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10
您好,我是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和房产评估师。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征收改变的是所有权,补偿款应该及时足额的返还给产权人。如果有地上附属物,如农作物、房屋、墙井棚舍等,应当按照市价赔偿并支付给所有权人。如果存在租赁协议或者合同,应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及剩余期限进行补偿。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记得选为最佳答案。未尽事宜,可以私*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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