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8月进单位的,2008年1月签的劳动合同,期间属于适用期。合同期签的3年,现我要辞职,单位向我要培训费。事实上我没有接受过培训,单位说我进单位后,不可能什么都会,现在通过在单位工作,掌握了一定的技术;还有我在适用期就进班组实习,到定岗后,还继续在班组。实际上我是属于技术岗位,但是车间叫我一直在班组,说这样我掌握技术会快,这些算是培训吗?先单位向我要3000元的培训费,我想问下培训费的赔偿怎么定义的?请高人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