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土地的管理体制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居民应遵循如下程序申请:①申请。凡是要建房的农户须向建房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委会或村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还需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②村民会议讨论。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根据规划和相关指标政策的前提下,对用户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③审核。使用非农用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批,并上报县级政府批准;需使用农用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④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对占用非农用地的申请进行审批;对于占用农用地的申请,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审批。经批准的宅基地,申请人缴清有关税费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其他建设用地批准证书。⑤拨付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证明后,地政府门按批准范围打桩防线和交地;用户应该按规定施工。⑥核发土地使用证。住宅竣工后,由地政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符合批准的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的,到地政部门办理宅基地登记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由上述程序也可看出,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到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说:①如申请的宅基地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土地,如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政府不享有批准权,只有审查核实的权利;②如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只有省级政府才有权批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地方政府都无权批准,县级和乡级政府可提出审查意见,但不享有批准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