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性禁止性规范和管理性禁止性规范有什么区别呢?

如题所述

就题主所述的公司法关于高管每年最多出售股票25%的限制性规定,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应为管理性强制规定,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浙商提字第51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经审查,首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案股权转让之时,出让方赵华芳、孟丽娜系公司董事,其将持有股份全部转让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但上述法条的立法意旨主要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防止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通过违规的股权转让谋取不当利益,侵害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本案丰洲公司虽为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东仅为三人,并非公众公司。案涉股权转让并不涉及公众利益的保护问题。在本案情形下,公司法上述规定当属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判断。原审认定股权转让有效正确。申请人以违反该法条为由主张股权转让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但是需注意的是,实践中限于种种因素,法院对此的观点未必一致,故在相关案件中做好检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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