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撤销了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县公安局仍不立案怎么办?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可以理解为:撤销了不予立案决定,只能说明不予立案的证据不足。那么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还要看案件具体情况。

若坚持控告刑事案件,县公安局还是不明确是否立案。可以到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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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21
市公安局撤销了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县公安局仍不立案,可以对县公安局的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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