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使用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1、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管理职责,如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措施,校舍、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能否确保学生安全等。

2、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如是否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地对学生进行了教育。

3、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照顾责任,如是否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学生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不同层次的照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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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6-15

1、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管理职责,如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措施,校舍、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能否确保学生安全等。

2、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如是否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地对学生进行了教育。

3、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照顾责任,如是否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学生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不同层次的照顾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亦即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而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欲不承担责任,需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亦即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学生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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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10-04

1、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管理职责,如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措施,校舍、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能否确保学生安全等。

2、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如是否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地对学生进行了教育。

3、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照顾责任,如是否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学生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不同层次的照顾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亦即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而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欲不承担责任,需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亦即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学生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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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10-27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要分清责任主体,首先要明确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
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的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首先应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此类案件中只要学校履行了作为管理者的义务,本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我国一些地方也颁布实施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如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的归责原则。
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成员安全的义务,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对每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
正如一位法学专家所说的那样:学校并非是绝对安全的保险人,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除非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比如在体育运动和上体育课时,如果教师将器材放置不当,存在危险因素,竞赛选手搭配不当,诱导学生从事其身心未有准备的活动,险象环生场合布置各种不同的体育活动,应认定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和教师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尽到了提示义务,而是由于学生自身过错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负责或根据学生的过错程度适当免除部分责任。如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发生事故,学生进行危险的化学实验以及在给学生安全指导过程中,学生未经教师允许的情况下从事实验,受伤害的,应认定学生有过失,学校和教师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在学校发生的意外事件,双方均无过错,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学校补偿学生相应的经济损失,但也仅限于直接的损失,不应包括间接损失。
第4个回答  2020-02-04
学生伤害事故类型很多,并不是学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的还是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因此,在归责中运的最多的是过错原则,但是在个别情况下,比如,法院可能会考虑到侵权行为人的经济情况和学校的承受能力,确定判赔比例,因此,会考虑到公平责任原则。实践中情况非常复杂,很难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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