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监察局和综合执法局有啥不同么?

如题所述

作者: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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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监察局与综合执法局一样,又不一样。
一样在都是综合执法改革推进背景下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监察权(包括行政执法链条末端的行政处罚权及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执法链条前端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权)的机构,但往往又略有差异。综合执法局更强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处罚惩戒职能;而综合执法监察局在履行处罚惩戒职能的同时,更强调监督检查及向行政执法链条前端决策、管理和服务部门的反馈。
综合执法监察局(综合执法局)两方面职能
综合执法监察局,也有不少城市叫综合执法局,全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作为城市政府综合行政执法监察主管部门,其职能主要是依法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监察局(综合执法局)是随着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即行政执法链条末端的执法监察)而产生的,是综合执法改革背景下以城市管理为切入点推进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监察的产物,一般包括两方面职能:
①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巡查监察职能;
②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处罚惩戒职能。
综合执法监察局(综合执法局)的职能范畴
综合执法监察局以城市综合管理领域为切入点对公共管理与服务领域的执法监察权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是将过去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监察职能,即行政处罚惩戒与综合监督检查职能集中到一个机构,即综合执法监察局行使,这些职能一般覆盖以下范畴:
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开展巡查检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
综合执法不是简单多部门的联合执法(物理联合),而是将多部门交叉的执法监察权综合到一个机构(化学整合),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监察局。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综合执法监察的范围还在不停的扩大,强化综合监管,以减少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推诿扯皮、执法扰民等行政执法监察领域的突出问题,同时形成综合规划决策、到专业运行服务管理、到综合执法监察“两头收敛、激活中间”的橄榄型现代治理结构。
综合执法监察 vs. 专业执法监察:跨领域与领域内综合执法机构
综合执法(监察)局是综合执法改革背景下以城市管理为切入点推进跨领域综合执法监察的产物,但是由于一次性跨领域大综合存在很大难度,先在一些领域内部实现小综合也成为一种现实选择。于是,中央在2018年作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明确要求在市场监管、农业、文化市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推动综合执法,推动成立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监察局、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局、文化综合执法监察局、交通综合执法监察局、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局、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局、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监察局等专业管理领域内部小综合的综合执法局或综合执法监察局。
当然,综合执法监察与专业执法监察只是相对的。这些专业管理领域内的综合执法监察局从专业内来看叫综合执法监察,从更广阔的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来看就属于专业执法监察了。因此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包括原国土资源)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监察机构名称往往不含“综合”,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局、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卫生健康执法监察局、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能源执法监察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等。
综合执法监察局与综合执法局的理念差异?
执法vs.监察:强化处罚惩戒与推动社会共治
由于实践探索中最早的综合执法是从相对集中处罚权着手,从行政执法监察领域(即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领域)开始的,实践中的行政综合执法通常是指的《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中提到的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即仅综合的行政执法链条后端的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等权力,而不含行政执法链条前端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权力。即国办2002年56号文要求的,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 相对分开。2018年从中央层面开始推动的综合执法,即五大部门内综合执法,农业综合执法、市场综合执法、文化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以及跨领域跨部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际上均是综合执法监察,而非全链条的综合行政执法。综合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也被称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执法具有监察的意涵,监察具有执法的属性。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要强调行政处罚;监察是广义执法的一部分,强调通过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主体依法履责。
虽然综合执法局与综合执法监察局几乎是同样的机构,但一般叫“综合执法局”的更强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强调行政处罚惩戒的综合。相对于叫“综合执法局”的机构,“综合执法监察局”更注重把握执法监察二重性,通过执法监察一体化建设,强调巡查监察、综合监管职能的发挥,即通过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强化向前端管理部门的协同反馈,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依法履责,更大限度的减少行政处罚,即将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作为推动依法治、社会共治,推动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各相关方充分参与的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精细化。
当然机构名称只是一个符号,有的叫综合执法监察局只强化处罚惩戒,有的城市叫综合执法局却注重通过强化巡查监察职能推动全社会参与法治精治共治,尽量减少必要的处罚惩戒。因此,关键看这个城市的政府能否把握执法监察二重性,对这个所谓“兜底”执法监察部门能否做到处罚惩戒职能和巡查监察职能的合理配置,推动形成“从综合规划决策、到专业运行服务管理、到综合执法监察“两头收敛、激活中间”的橄榄型现代治理结构。
综合执法监察局制度演变
综合执法监察局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演变的产物,是强化城市综合管理、依法管理的产物。《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探索经历了从城建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城建管理监察制度的诞生(1978—1995);第二阶段,城管监察综合执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阶段,城管综合执法监察的探索与发展(2012至今) 。
城建监察的诞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城市建设事业迅猛发展,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建设管理问题凸显,地方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容环境监察入手,相继组建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的监察队伍,包括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房地产、风景名胜区等专业监察大队,通过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传统单位及社会主体依法履行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责任,这也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早期发展阶段。
城管监察综合执法
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也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城建管理监察演变为更加综合的城市管理监察。1997年5月,按照国务院法制局对北京市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批复,北京市宣武区作为全国第一个试点,成立了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启动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1998年到2000年,北京市所有区县均完成了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组建。2003年1月,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基础上,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
城管综合执法监察
2012年9月,北京市的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城管物联网平台投入运行,保障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作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一体化探索,成为依托信息技术推进城市综合管理与执法监察发展的新方向。2013年,北京市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更名时,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基础上增加了“监察”,正式更名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强化城管执法的监察职能,明确了城管执法监察队伍的综合执法、综合协调、综合监管三大职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连续就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并相继出台一系列关于城市管理与执法的重要文件,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被放置于更广阔的政府服务转型与社会共治视野下审视,城管执法被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配套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就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的“五位一体”智慧化升级。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出的关于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2017年1月,《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发布,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规范。
2018年,中央作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部署,结合将前端决策监管与后端执法监察适度分离的要求,综合执法改革必将推动综合执法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逐步形成“从综合规划决策、到专业运行服务管理、到综合执法监察“两头收敛、激活中间”的橄榄型现代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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