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房屋的处理
2008-09-19 字号设置:[ 大 中 小 ]
(一)公房使用、承租的法律规定与处理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④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⑥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⑦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⑧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⑨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②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③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④照顾无过错一方。
3.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如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以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应予准许。
5.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
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果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7.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当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一)公房使用、承租的法律规定与处理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④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⑥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⑦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⑧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⑨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②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③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④照顾无过错一方。
3.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如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以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应予准许。
5.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
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果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7.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当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当如何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当按照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1.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果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的商品房,产权完全属于私人所有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何处理
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处理: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属于个人一方所有的商品房,如果另一方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的能否获得帮助属于个人一方所有的商品房,如果另一方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的,可以暂时居住两年,或者以其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与困难方适当的帮助。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当事人如果反悔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法院都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六)离婚时对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处理
离婚时对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编辑: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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