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前夫共同拥有一家股份公司,我占有20%的股份(公司1998年成立),2001年我们协议离婚,我在公司中的股份保留。当时,公司会计是外聘的下工女工,后来成为我前夫的情人,2003年公司更名,他们2005年结婚,与女方的孩子工大人生活在我前夫的家里,多年来,他们所有的生活消费都出自于公司,而我从公司中没有得到任何收益,也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期间,他们在原公司的基础上又投资了几家公司,其中包括在一个饭店参股。今年10月,我前夫再次离婚时,除饭店是有形的投资外,其余投资均未见回报。不顾公司的债务情况(200万债务),私自决定将投资的饭店部分(近50万)全部给予女方。请问:作为公司法人,我前夫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我如何能享有自己在公司中的所得?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