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是1949年至1954年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最高组织形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如左:
一、制定或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二、制定或修改由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共同遵守的新民主主义的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三、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制定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2、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3、 就有关全国人民民主革命事业或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决议案。
四、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议案;
五、选举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
扩展资料:
组织结构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设主席团、秘书长一人,均由全体会议选举;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选任。在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之下,设有秘书处。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得设各种委员会。
历届全体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仅开过一届,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仅在1949年9月召开过一次,此后未再召开,直到1954年取消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