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为何不具有法人资格?

如题所述

合伙企业,性质是合伙组织,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也不具有法人资格。\x0d\x0a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资格的构成,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0d\x0a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x0d\x0a《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0d\x0a要具备资格必须做到三独: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x0d\x0a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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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18
合伙企业,性质是合伙组织,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也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资格的构成,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要具备资格必须做到三独: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
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7-01
法人的制度功能主要是财产上的,因此,法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支柱,就是必须有独立财产。易言之,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后者的财产只是被出资人看做是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在合伙,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分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而在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出资人,也独立于其雇员。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法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依赖于其有独立财产,才能独立承担其应负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也一样,它是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3-14
首先谢谢上面各位的回答,给了我启发和思路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可知,合伙企业不符合《民法总则》第六十条对法人的定义,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第4个回答  2018-02-27
最后一句,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应是“无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两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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