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来说,没有对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是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户主代理迁移户口时,必须交验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共同的户口本原件,才能办理;
2、在当事人双方属于离婚,但对方不同意迁出户口的前提下,有些地区(如:安徽)是可以凭一方的户口本、有效身份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申请将对方的户口迁出本户的;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咨询工作人员,并根据对方的答复办理相关手续。
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5〕86号 ):
第三十五条〔离婚户口办理〕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户办大厅)可以将其户口挂靠社区(行政村)集体户。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按法院判决结果,随抚养权人办理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