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可以放弃吗?

如题所述

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规定,如下:
一、中央遴选规定
各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并分别在遴选选调专题网站和拟任职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或选调资格。考生自愿放弃遴选或选调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报考本次公开遴选或公开选调职位的,可直接任职。其中,报考主任科员以下公开遴选职位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任职;报考副处级以上公开遴选或公开选调职位的,按报考职位任职。需要实行任职试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江苏省遴选规定
考察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遴选单位负责实施。遴选单位要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考察组,根据职位要求,对考察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核实,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坚决杜绝政治倾向有问题、道德品行不端正、廉洁操守不过关的人员进入省级机关。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适岗评价、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表、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考察组要如实写出考察报告。考生自愿放弃遴选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无故放弃资格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三、吉林省遴选规定
公示。对拟任职人选在本人工作单位和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安排到遴选(选调)单位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选调)资格。
考生自愿放弃遴选(选调)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考生诚信记录。
从中央遴选到省市级遴选来看,遴选是可以放弃的,在考察前或考察后规定时限内可以提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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