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都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构成要件:不正当的无因管理,又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有二:①符合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②管理事务的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须注意:前述的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压根儿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与此不同,不正当无因管理虽构成无因管理,但不能当然产生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二)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为:①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构成侵权。②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则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③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制度处理(当然,本人亦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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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从民法典条文的规定来看,首先需要“无因”,即管理人没有义务,其次是“管理”,即需要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不正当”主要是指“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这里的“真实意思”既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直接表示作出,也可以通过社会一般观念进行推断。构成不当无因管理的,不享有请求返还支出的权利。
法律分析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定之债,在性质上是一个准合同制度:虽然被称为“法定之债”,但其实是一个存在于合同与侵权(未经允许干涉他人的事务)之间制度,只是与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更接近(与委托近似)。也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国《民法典》在体系上将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合同编”。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焦点在于平衡“保护本人”与“鼓励互助”之间的关系(“尽管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帮助他人可能出自友情,但法律也须警惕于这种‘帮助’所可能造成的对本人的不当干涉”,因此,无因管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以下简称“管理意思”);(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4)管理事务符合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5)管理人支出了必要费用。
不当无因管理,符合上述的1、2、3、5,而且特别地,不符合4。因此,因为不符合制度设计的价值,不当无因管理不得请求返还5中的“必要费用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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