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老人都会通过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明确分配。因担心子女离婚,很多老人在立遗嘱时会写明财产留给女儿和儿子,意思是女婿和儿媳没份。这种做法,法律也是支持的,但有时却出现了事与愿违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儿子继承",但离婚时女婿/儿媳还能分走一半的情况,这到底是为啥呢?
有些老年人在写遗嘱时,虽然写明了“房产由女儿/儿子继承”,但没写明其配偶没份。而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如下:“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写明“房产由女儿/儿子继承,女儿/儿子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