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职权划分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请问大家可以帮忙找找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解释吗
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据说某一司法解释称实践中应由仲裁机构授权仲裁庭进行效力认定,请问大家能提供这个司法解释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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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01
仲裁庭和仲裁机构?

私认为仲裁庭是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形式。没有什么职权划分的问题。只有关于仲裁机构和法院被同时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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