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类型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内所有合伙人对所有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  B、C、D均为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了甲(公司),B为A、C、D授权的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当B代表甲(公司)与乙签订合同后,无法对乙(公司)偿还债务时:

1、当将甲(公司)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足够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就无需合伙人承担责任。

2、当将甲(公司)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不够偿还乙(公司)的债务,普通合伙人A、  B、C、D应承担连带责任,将甲(公司)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不足部分进行偿还。并遵循先企业,后个人的偿还顺序。普通合伙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当进行个人偿还时,乙(公司)有权让合伙人任意一人偿还债务。之后该合伙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份额承担偿还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所有的普通企业合伙人对所有企业的债务在企业财产无法偿还时,对剩余部分进行偿还,直到完全偿还未为止。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应先确定债务因什么原因引起,再判断债务人如何清偿。(由债到人)

1、一般情况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因为合伙人A、B(一人或数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产生的企业债务,合伙人A、B就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D只以企业内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应先确定合伙人的责任,再判断债务如何清偿。(由人到债)

1、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A、B对企业的所有债务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人C、D应对企业所有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以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作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承担责任的范围)。

3、当有限责任人C有意让第三人乙(公司)相信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乙(公司)有理由相信C是普通合伙人时,在偿还乙(公司)债务时,A、B包括C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D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时,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三、第四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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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30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

其合伙人全部是普通合伙人,全部需要为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

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其中必须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类似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

扩展资料: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即“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其出资形式、不论其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1)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定的企业债务,由特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

(1)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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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1-16

第3个回答  2018-12-23

一、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内所有合伙人对所有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  B、C、D均为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了甲(公司),B为A、C、D授权的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当B代表甲(公司)与乙签订合同后,无法对乙(公司)偿还债务时:

1、当将甲(公司)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足够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就无需合伙人承担责任。

2、当将甲(公司)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不够偿还乙(公司)的债务,普通合伙人A、  B、C、D应承担连带责任,将甲(公司)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不足部分进行偿还。并遵循先企业,后个人的偿还顺序。普通合伙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当进行个人偿还时,乙(公司)有权让合伙人任意一人偿还债务。之后该合伙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份额承担偿还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所有的普通企业合伙人对所有企业的债务在企业财产无法偿还时,对剩余部分进行偿还,直到完全偿还未为止。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应先确定债务因什么原因引起,再判断债务人如何清偿。(由债到人)

1、一般情况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因为合伙人A、B(一人或数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产生的企业债务,合伙人A、B就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D只以企业内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应先确定合伙人的责任,再判断债务如何清偿。(由人到债)

1、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A、B对企业的所有债务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人C、D应对企业所有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以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作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承担责任的范围)。

3、当有限责任人C有意让第三人乙(公司)相信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乙(公司)有理由相信C是普通合伙人时,在偿还乙(公司)债务时,A、B包括C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D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时,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会

第4个回答  2019-01-18

[公司成立]什么是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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