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项目实施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十二条 制定制度
(一)农业部农垦局组织制定项目管理、信息管理、标识管理等制度。
(二)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导则和相关产品质量追溯操作规程。
(三)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追溯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建立配套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系统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信息采集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
(一)网络系统。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建设项目数据中心(简称“数据中心”);省级主管部门依托数据中心,建立省级分中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追溯产品物流管理和质量监管需要,建立企业级追溯网络系统。
(二)信息采集系统。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开发信息采集软件;项目承担单位明确信息采集内容、流程,完成软件初始化设置,建立信息采集系统。
(三)信息查询系统。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按照分级管理、授权共享的原则,开发建设追溯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为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提供短信、语音、网络查询平台。
第十四条 试运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搭建完成企业级追溯网络系统后,选择三批以上来自不同生产场所的产品进行追溯信息系统试运行。采集、上传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流通等方面信息,测试信息系统可追溯性。
(二)测试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不断优化追溯系统,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和可追溯性。
(三)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追溯系统测试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期验收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农业部农垦局。
(四)农业部农垦局接到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后,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建设期验收。
第十五条 正式运行
(一)对通过项目建设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农业部农垦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其质量追溯系统建成,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二)进入正式运行阶段的项目承担单位启用追溯标签、标识和编码,按照项目合同规定,保障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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