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附:越详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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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提出的一个伟大理念,而要引导我们的社会走向和谐,就要以建立在对自然科学规律和社会科学规律充分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就要调整好各种权利关系,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这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同时,权力与权利还是法律特别是宪法上的一对基本范畴和理论支点,运用历史的、法理的以及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与思考,理清二者的关系、促使二者平衡,对于我国在目前现代化进程及社会转型时期,处理一系列重大问题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平衡

前言:权利与权力需要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公民权利的实现,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并为此采取了切实的措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要进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公民私有财产的数量逐渐增多,私有财产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公民的民主权利程度越来越高,文化艺术空间繁荣,“以言定罪”、“因言获罪”等现象一去不返;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随着民主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加强,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得到保障;随着法纪的严肃,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行为受到惩处,公民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得到保障。此外,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日益提高,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违法行政的问题得到有效纠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得到救济,享受法律的权利。综上所述,在以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的今天,在以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平安社会为主旋律的今天,不难看出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1国家权力的概述

1.1国家权力的涵义

现代学者对“权力”的含义有许多解释,如“权力是一种以法的形式固定的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关系,它反映的是一定的政治生活”[1],“权力是特定的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在其职责范围之内拥有的对社会或者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2]。英国学者A.布洛克认为:“权力是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使其他个人屈从或者服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3]

这些定义的核心部分都认为,权力体现着一定主体的强制性支配力量。依照权力的性质,权力可以分为社会权力、国家权力和超国家权力。社会权力是社会保留的权力,在法治国家里,社会权力是社会自治的表现,例如企业对下属职工的权力、商会对于所属企业的权力等等;国家权力是政治国家享有的权力,国家权力通常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超国家权力是由国际社会或国家集体行使的权力,例如联合国的权力、欧盟的权力等等。在这三种权力中,国家权力是现代权力的主要形式和典型形式,也是狭义上的权力,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公权力”。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权力是指经公民民主选举后产生的国家机关所拥有的以暴力作为后盾强制公民服从的支配力量。

1.2国家权力的特点

国家权力作为一种社会支配力量,其行使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间非平等性。在民事或者商事活动中,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一方没有强迫另一方依照自己意志行事的力量,而是由双方通过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意义的契约,保证双方行为履行和共同意思的实现。在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权力机关和公民之间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权力机关拥有强制公民服从的力量。

(2)行使的单方面性。民事或者商事活动中的行为主体之间,必须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方可使民事行为发生效果,亦即民事行为的启动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国家权力的行使不需要经过公民的同意,只需国家机关的单方面的行为即可使之得以行使,并发生法律后果。当然在宪政的框架之下,国家不得任意行使公权力,以免造就不受约束的专横的权力以致危害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置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受到严格的约束。

(3)强制支配性。民事或者商事活动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平等协商订立的契约遭到任何一方破坏致使不能实现契约目的的时候,另一方有权以此为由诉诸国家公权机关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救济,但受损一方却并不能私下寻求强制性手段直接迫使对方赔偿损失。国家权力就是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权力客体并使之服从的能力,因此,强制性是国家权力的固有属性,国家权力的每一次行使都是以强力的国家机器为后盾的。

(4)自我扩张性。权力具有自我扩张和膨胀的能力,总是倾向于扩大自己边界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支配,它的应用边际直到遇到阻力和反弹而不能前进为止。同时,掌握权力者在内在欲望上存在着扩张和聚敛权力的要求。这种欲望表现为打破原有权力界限和范围,侵犯其他权力和权利以扩张自己的权力,从而加剧了权力的扩张性。所以,“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化”。

参考资料:http://www.741justice.gov.cn/readnews.asp?newsid=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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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15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法律条文:

宪法的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

应该会搜索吧:

3,相关案例:

比如:案例,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

据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报导,南方某工厂在进行人民代表选举时,只进行了选民登记,经过广泛的、酝酿提出两名候选人的名单。在投票那天,没有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让工人自愿投票,而是由工厂的一位工作人员,根据厂领导的旨意代为投票。由于工人没有参加投票,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为此,在上级领导部门的干预和安排下,该厂的工人重新参加了投票。
教师提问:上述材料二中工人没能参加第一次投票选举。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工人又重新进行投票,他们是在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什么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行使这一权利有什么条件?怎样行使这一权利?
(学生回答。)(略)
教师归纳:工人参加投票选举是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当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材料一当中的通过热线电话表达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报刊上发表自己写的文章,也是公民行使自己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方式。
第2个回答  2008-10-15
字太多了,复制不过来,你去这个看看,这俩都是,祝你好运
http://www.cncasky.com/get/lltt/fxll/000609145_2.htm

http://www.741justice.gov.cn/readnews.asp?newsid=241

http://www.govyi.com/lunwen/2007/200711/188282.shtml
最后一个是论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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