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认识 结合实际 稳步推进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如题所述

(2005年8月)

一、充分认识做好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搞好规划修编,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

我区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8年以来,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起到了重要作用,实施情况良好。国务院确定我区1997~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为91万亩,从1997年至今,实际建设占用33.45万亩,占建设占用指标的36.76%,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控制在较为合理的范围内,在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同时,满足了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持较好的势头,耕地面积稳步增长,规划确定1997~2010年补充耕地的指标为1114万亩,从1997年至今,已补充耕地560.05万亩,占补充耕地指标的51%。近年来我区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草)力度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草)占用耕地444.9万亩。在不考虑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草)的情况下,增加耕地496.75万亩,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稳中有升的目标,到2004年底自治区耕地面积达到6037万亩,耕地保护率达到85%左右,保证了自治区粮食安全,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土地保障;在开发利用的同时,加大对资源的保护力度,严格控制重点环境建设区域的土地开发,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但是,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编制的,通过8年的实践,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估计不足;二是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尤其是工业用地预留不足;三是部分地区土地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四是部分地方对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未进行充分落实;五是部分地方规划编制质量不高等,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和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土地利用规划工作面临新的形势,目前我区正处在大开发、大发展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加大,尤其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了发展新型工业化战略后,对我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区土地面积大,但人类居住生活的绿洲面积仅15.44万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9.27%,如何解决好吃饭和建设问题,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头等大事。开展规划的修编,是新形势下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积极探索,通过深入研究我区土地资源利用重大问题,清理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确立规划修编的原则,完善规划标准和工作措施,结合我区实际,探索既保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土地需求,又保证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土地供给走出一条符合区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修编工作,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休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组织好、协调好,积极努力完成修编工作。

二、迅速组织开展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一)有序推进规划修编前期工作

开展规划的修编,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大事,领导高度重视,社会相当关注。切实做好前期工作,确立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完善规划标准和工作措施是规划修编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保证规划科学性的需要。

(1)根据《意见》精神,立即组织开展“四查清、四对照”工作。“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是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定规划基础数据的重要环节,国土资源部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极为严格。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迅速安排开展并完成此项工作,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要分析研究检查对照的结果,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相结合,作为确定规划基础数据的依据,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2)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科学评价。按照《意见》要求,客观、深入地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通过清理规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确立规划修编的原则,完善规划标准和工作措施。

(3)研究土地利用重大问题。对如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问题等六个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根据自治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要求,还要对国有未利用荒地的开发利用、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绿洲现状与合理利用土地等自治区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要抓准重点,研究新疆干旱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与退耕还林、农业结构调整,城镇化发展与农村居民点面积减少相挂钩,新型工业化发展与荒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等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提出解决问题措施,为规划修编打好基础。

(二)依法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成果基础上,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相衔接,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相适应,编制自治区规划修编纲要,明确我区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主要控制指标,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在通过资源部审查的规划大纲的基础上,编写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说明,编制规划图件,经过充分的协调论证后,完成审查报批工作。同时按照《规划数据库建设标准》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做好建立规划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准备工作,在规划完成并通过审批后,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州、市)、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1)开展县(市)级规划修编的试点工作。在自治区级规划修编的同时,根据我区地域特点,选择北疆选择石河子市、伊宁市,南疆选择喀什市作为试点,探索我区规划修编的方法和途径,积累经验,编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补充规定》,为其他县(市)规划修边打好基础。

(2)对地(州、市)、县(市)级规划修编分类指导,根据因地制宜和科学实用的原则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规划修编工作的深度,加强与上级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规划的操作性。

①对土地利用需求大,经济发展速度快、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大、用地矛盾突出的乌鲁木齐市、昌吉州、伊犁州、巴音郭楞州、阿克苏地区、克拉玛依市6个地(州、市)级,昌吉市、米泉市、奎屯市、伊宁市、博乐市、乌苏市、塔城市、哈密市、吐鲁番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等18个城市;乌鲁木齐县、吉木萨尔县、奇台县、玛纳斯县、呼图壁县、伊宁县、霍城县、新源县、查布察尔县、精河县、沙湾县、布尔津县、鄯善县、焉耆县、轮台县、库车县、巴楚县、莎车县、新源县、查布察尔县等20个自治区重要产业基地所在的县,规划修编深度应当按照《意见》要求进行,切实做好“四查清、四对照”。对如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等6个土地利用重大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要紧密结合天山北坡经济发展和乌昌一体化发展的进程,研究区域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问题。在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前提下,解决好城市化发展和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土地利用问题,提供集约、节约规划用地保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②对土地利用需求较大,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用地矛盾较为突出的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4个地级,尼勒克县、巩留县、额敏县、和丰县、福海县、哈巴河县、富蕴县、博湖县、和静县、和硕县、尉犁县、新和县、沙雅县、阿瓦提县、拜城县、温宿县、疏附县、疏勒县、泽普县、皮山县、墨玉县、洛浦县22个县级规划的修编,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与实际需要相结合,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四查清、四对照”工作,专题研究除“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供需预测分析”等必须设置的专题外,其他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③对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土地利用矛盾不是很突出的克孜勒苏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博尔塔拉州4个地、州级规划,木垒县、昭苏县、特克斯县、温泉县、托里县、裕民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巴里坤县、伊吾县、托克逊县、且末县、若羌县、柯坪县、乌什县、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英吉沙县、岳普湖县、叶城县、伽师县、麦盖提县、塔什库尔干县等28个县级规划修编,在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客观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四查清、四对照”结果,按照《意见》要求对规划进行调整,可以不做专题研究。

④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县(市)规划修编同步进行。做好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和城乡建设体系规划相协调,落实上级规划的指标,合理安排用地布局,体现规划的操作性。

四、落实保障措施,保证规划修编顺利进行

根据《意见》要求,自治区规划修编及其前期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安排。地方各级规划修编及其前期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的修编工作,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规划修编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规划的修编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工作。要贯彻“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以及专家咨询组,负责规划重大事项的决定,为修编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加强对规划管理队伍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将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机构管理办法》,自治区也要拿出相应的措施,规范规划编制机构管理。加强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区内外交流和合作,学习先进经验,强化监督和检查,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五、几点要求

(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

搞好规划修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规划的修编,要站在促进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和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的重要保证,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高度来认识,通过规划修编,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

(二)要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温家宝总理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以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为根本指导方针,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这是一件关系人民长远利益的大事,应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曾培炎副总理强调:“必须明确各地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红线数字,此数不能突破,必须明确占补平衡是数量与质量并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也多次强调保护耕地的重要性。我区耕地总量虽然在过去的8年里净增加了59.85万亩,但同期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草)占用耕地444.9万亩,建设占用33.45万亩,灾毁等减少29.85万亩,人均耕地从1996年的3.54亩减少到现在的3.08亩,耕地保护的任务依然很严峻。规划修编要确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对于违反退耕还林规定,将坡度不大、耕作条件良好的耕地退耕的,必须按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对25度以下耕地的退耕,未列入国家批准退耕还林规划的,不能退耕;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不能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做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要与自治区发展新型化工业的战略目标相结合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新型化工业的战略构想,是今后我区经济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要立足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同时要适应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形式,充分开发利用优势资源,我区荒地资源丰富,要尽可能利用,研究自治区产业布局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为新型工业化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地环境。

(四)要上下衔接,部门协调,突出规划的科学性

做好衔接和协调,是保证规划科学性和实用的重要前提。首先,要做好与现行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充分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和重大问题研究的成果,找出与现行规划的衔接点,才能抓住解决问题的切入点。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规划修编完成前,要严格执行现行规划,确实存在困难的,可在县(市)规划修编之前,可根据当地工业化发展需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同意后对乡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在原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指标不减少的情况下,土地利用布局进行适当调整。其次,要做好与上级规划的衔接和协调,要充分体现自上而下的原则,上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不能随意突破,贯彻落实上级规划确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方针和原则,才能充分体现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第三,要做好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十一五”规划是对短期内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安排部署,总体规划修编要充分体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方针和目标,保证“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第四,要加强与相关行业规划的协调,尤其是要理顺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城乡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直接关系到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要加大协调力度,保证在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前提下,为各业提供用地保障。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关系,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6条具体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未经审批的,城市规划暂停审批;对目前已经上报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审核提出意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报批;对城市规划期限已经到期或涉及国家重大项目,急需尽快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而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未经审批的,可作为个案办理,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土地规模等方面的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要加大两部门的协调力度,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五)要规范报批程序、把握进度,确保规划修编有序进行

规范规划的审查报批程序,是保证规划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环节。在会议结束后,各地(州、市),县(市)要立即安排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切实做好“四查清、四对照”和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要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尤其是“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加强协调,“四查清、四对照”和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要在11月初拿出初步成果,形成工作报告,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审查后才能用于规划修编。要体现上下结合的工作方针,在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部审查后,根据指标下达情况,在2006年6月底以前,各地完成规划大纲的编制,报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审查,力争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规划规划文本的编制工作。

要加强对规划的审查报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州、市)、县(市)规划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乌鲁木齐市作为自治区首府,规划要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乡镇级规划的审查报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地(州、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要尽快出台规划修编的审查办法,做到按章办事,提高规划成果质量,衔接好规划修编各个环节,保证修编有条不紊地进行。

(在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原载《新疆国土资源》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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