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小额存款继承公证中的问题

如题所述

为了解决小额存款继承公证中的问题,目前政府推行办理小额存款遗产继承公证简易程序。

根据该简易程序,单笔数额不超两万元,由一个或两个继承人提出公证申请,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发表书面承诺后,即可办理小额存款遗产继承公证,一般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根据福建省公证协会印发的《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以财产凭证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不包括未载明的孳息),同一被继承人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累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

(二)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须为动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证券账户资金、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养老金、保险金、金融产品等)。

第四条  小额遗产继承有多个法定继承人的,可单独申请,也可以数名或所有继承人共同申请。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优先顺位可以要求如下:

(一)被继承人的配偶;

(二)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申请。

若被继承人的配偶不便亲自到场申请该公证,可委托其他继承人申请,并提供被继承人配偶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申请人之外的其他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扩展资料:

根据福建省公证协会印发的《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五条  公证机构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配偶的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

(六)公证员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程序简化2万元内办证一人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安徽简化2万元以下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闽遗产继承公证 2万以内可简易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大庆公证处-《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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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1-21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承权公证是一项法定的公证事项。在现实生活中,公证机构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为当事人解决了遗产如何分配的重大问题,既保证了财产流转安全,有效地预防了继承领域的纠纷,保障了当事人继承权的实现,为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随着我处继承权公证逐年增多,小额存款公证也越来越多,仅去年一年就接待100多件。根据现行的规定,只要是死者的遗产都要按照遗产继承程序办理。实践中常常发生继承人为了小额的财产继承而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有些当事人觉得得不偿失甚至出现放弃继承的情况。如何在真实合法的办证原则下更好地便民,是我们每一位公证人都要急需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一、办理小额存款继承公证中遇到的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而遗产继承涉及对他人财产的处分,公证机构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会严格按程序办证,不仅要提供当事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遗留的财产证明等一系列证明材料,而且,按照《继承法》规定,不管遗产额度大小,包含父母、配偶、子女等在内的全体遗产继承人都必须亲自到公证处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公证员还要一一制作询问笔录和对相关证明材料逐一进行核实。按照公证程序规定,一般公证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证,需要核实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从申请到出具公证书往往需要一个月甚至更长。换句话说,100元的小额存款遗产所要经过的流程,与一套房子所要办理的手续一模一样。
面对这样复杂的流程,不少市民常常选择放弃自己已故直系亲属的账户中几百几千元的小额存款遗产。“兄弟姐妹如今都去南北各地发展了,有一个还去了国外。要办理继承公证实在不易,于是想,‘钱难取’还是不取算了。”市民王先生就这样直言。据了解,像王先生那样就此放弃小额存款遗产的市民另外还有不少,这在客观上也导致了不少银行“休眠存款”的长期存在。
同时,我处在办理此类公证案件时,公证员普遍感觉身心疲惫,小额存款人也就是被继承人多数是农村进城的务工人员,本来存款金额就不多,如果继承人多,几件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办理下来已是所剩无几,面对其家属悲伤和期盼的眼睛,我们公证员心情也是十分沉重,我们只能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建议当事人共同继承以减少费用,面对老弱病残的困难家庭建议他们申请法律援助以减免公证费。面对这些需要办理继承的农村家庭,因为好多人文化水平较低甚至都不识字,我们会一遍遍的耐心解释办证所需的材料,对于共同继承的当事人承诺:只要其中一位继承人带齐材料后就先受理,经审查核实清楚后通知继承人,在全部继承人办完公证手续后即可领取公证书并去银行取款,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往返费用。可是,有些当事人对此仍不理解,会怨声不断,甚至对我们公证员人身攻击,我们更多的是无奈和委屈。另外,公证员还要对相关证明材料逐一进行核实,收取的公证费低于成本支出。比如张某因去世遗留有一笔存款,张某生前系秦州区娘娘坝乡农村务工人员,张某家人提供了娘娘坝乡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我处依规定需要前往两单位核实此证明,如果再核实不清楚还需走访张某所在村的邻居,如此费时费力,人工费、交通费远远大于收取的公证费。
二、公证行业自身在积极探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不可否认的是,公证机构、银行在小额遗产继承的问题上都会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冲击,负面报道频频见诸报端,例如,深圳商报的“继承800元先掏200,公证费太高使得低收入家庭继承小额遗产陷两难”;石家庄日报的“男子往返银行6趟才取回去世父亲遗留的150元钱” 等等。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此也进行了报道,面对重重压力,各地公证业也已逐渐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突破,比如云南、山东、山西、上海、重庆等地公协业已出台了相应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简易程序或特别(定)程序,自2012年年初,云南省公证协会在全国率先开展小额遗产继承的程序研究,下发《〈通过特定公证程序解决小额财产领取难题〉的办证参考》,隆重推出通过证明“继承资格和保管资格”来解决小额财产领取难题的特定程序。随后,山东、山西、上海、重庆等地也相继出台指导意见。解决方案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云南模式:证明“继承和保管资格”的特定程序
证明“继承和保管资格”是对继承公证的程序创新,在现有的程序框架下走的较远,对办证指导意见的突破较大。
同时,云南省公证协会巧妙地将此冠以“特定程序”而非“简易程序”的指称,意在强调:不能因为是小额财产的继承,公证程序就可以简化,不能任意降低程序标准,不能随意损害程序严谨性,创新必须遵守公证的底线原则。既然不能因小额而简化公证程序,那么,只能通过转换证明对象的方式来实现程序的便民。执笔人称:“继承公证的核心是通过证明最终继承人来确定谁有权领取并归属于谁,是以最终结果为导向的,但这只是证明谁有权领取的一个传统方案。而当事人有权领取的法律依据,除了最终继承人外,还有基于委托、保管、共有、家事代理等法律事由。换句话说,在领取存款的时候,并不需要所有继承人对存款已经分割,只需要证明谁有权领取即可。”
在程序设计上,申请领取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和股票等小额财产的,可以根据下列特定程序办理:1、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一人以上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即可; 2、提供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即可。3、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财产后,负保管责任并有义务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4、公证证明申请人在该继承中具有继承资格和保管资格。
(二)上海模式:证明“领取资格和最终归属”的简易程序
2013年年底,上海市公证协会印发了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操作指南》,在现有的公证程序规则框架下,对相关条款进行较小程度的变通处理,步伐较小、方案略显保守。
申请继承的小额遗产范围为价值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等动产,多次申请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累计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元的,可以适用下列简易程序: 1、(1)所有法定继承人作为公证申请人一般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并提交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凭证和被继承人与其法定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材料;(2)申请人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在具备可核实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调取相关证明材料。2、共同申请继承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中一名申请人办理,并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即可。而一般程序则是要求每一个人到场,若不能到场则必须提供公证过的委托书。如果中国人在国外则需要到使领馆去办理委托公证,若已加入外籍则需在当地办理公证,之后到使领馆进行文书认证,最终再转到国内。3、(1)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因在异地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的,该当事人应当提供其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以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声明书上应当加盖其所在单位公章或者居住地居(村)委公章以证明其签字或者盖章属实,声明书以及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直接邮寄至公证机构,而以往需要提供公证过的放弃继承声明书。(2)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如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其提供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只需要本人签名,声明书以及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直接邮寄至公证机构。
三、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呼吁公证协会尽早出台专项的指导意见、与金融部门加强沟通联系
云南公证同仁率先迈开腿、走出去,在应对小额遗产继承问题之时独辟蹊径发明了“继承和保管资格”证明模式,我认为思路大胆、超前、独具创造性,本人比较推崇。窃以为,全国公证行业协会在程序设计上应予以参考借鉴。在办证参考中,我从四个法理层面进行重点阐释:1、继承法上的遗产未分割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共管权利及义务;2、物权法上的遗产分割前各共有人的共管权利和义务;3、作为亲属为避免造成家人的财产损失而主动管理家人的相关事务符合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4、基于婚姻关系(夫妻)及家庭关系(亲权)中的家事代理权利。然而,上述论述中,在理论上尚不能全面答疑释惑,比如小额遗产多少数额即为少,各地的看法都不同。
早在2007年中国公证协会业务规则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就有关于小额简易程序的规定,意见二十条规定“继承数额不超过5000元的存款、有价证券的公证申请,如公证机构认为继承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可以在申请人签署保证书后,仅对继承人提交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财产凭证和全体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做形式审查后出具公证书。”遗憾的是,虽然在指导意见的初稿中有关于小额继承特别程序的规定,但最终没有获得颁布施行。所谓小额存款,并非已有法律概念,也无相关界定,仅为行业根据存款继承权公证实务提出的概念。虽然继承权公证在立法上并未对此进行区分,但实践中,正是由于此类存款继承权公证中遗产标的较小,申请人通常认为办理公证只是为了履行程序,而继承权公证的审查又较为严格,往往容易产生矛盾。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平等的,但为便于实际公证工作,对存款继承权标的进行量化区分则有其必要性。那么,到底该如何量化“小额”?各地区的看法也可能有不同。因我国地域广大,地区经济发展悬殊、各地群众收入差别很大,不宜“一把尺子量到底”。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不动产不应列入小额遗产继承的范围内,小额遗产的范围仅包括存款、养老金、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资金。数额上,中国公证协会的指导意见中宜实行弹性标准,授权各省级公证协会参考各省按地区生活水平和工资水平划定的地区类别(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分别制定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数额标准,再报请中国公证协会备案。另再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现行数额标准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各省级公证协会可报请中国公证协会作相应调整。
公证法属于非诉讼程序法,程序正义是公证法最重要的价值考量,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是公证人的本职本分。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定程序有什么?一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2006年5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二是中国公证协会2009年10月22日通过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中确立了继承公证的结果导向方式:证明法定继承人全部或某个对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享有继承权资格、领取资格并确定该笔遗产的最终归属人(通常只有遗产归属人才有遗产的领取资格);三是地方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开展活动,根据本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上位规范相抵触或者上位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区域的规范指导性文件,例如,云南省公证协会下发《〈通过特定公证程序解决小额财产领取难题〉的办证参考》;上海市公证协会印发的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操作指南》;山西省公证协会下发《关于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试行)》等。
目前,关于继承公证的程序规定要么过于笼统,要么过于僵化、教条,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未留有裁量余地,公证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较小,过错责任不明晰、执业保障又不足,必然导致推诿、拒办、不敢越雷池半步。因而,无论是日后中国公证协会修订《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时增设简易程序专章,还是地方公证协会试点出台简易(特定)办证规范,首先必须申明的一点是“按照本意见出具的小额继承公证书,公证员无过错的,其个人不因公证书被撤销或索赔而承担责任。”
2013年司法部和银监会针对存款继承中无统一查询格式问题,联合颁布《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解决了过去部分银行因当事人提供的查询函件格式不符合受理要求而拒绝出具查询单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鉴此经验,公证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上级管理部门可以针对存款继承权公证联合发布相关文件,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对存款继承权公证词的要点进行解释、说明,尽可能避免当事人因同一事项不同机构要求不同导致的矛盾而折返于两者之间。同时,公证机构可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行业内部或同一机构内部组织调研活动,与各大银行法务部门加强交流、沟通,了解公证书在使用中的实际需求。从要素式公证书的改革来看,公证人员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适应实际需求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倍加珍惜自1980年《联合通知》形成的提款需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的局面,在银行系统主动改变领取规则之前,公证机构必须要以积极的心态来及早回应社会的需求,对传统办证模式进行有效改造,结合小额财产的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加强与相关衔接部门的沟通,建立特定公证程序以解决小额财产继承难题,这既是公证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的实际需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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