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如题所述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例如: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江苏省卫生厅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食物中毒事件的中毒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时,或造成严重影响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具体分级如下:
一、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
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确定。
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
四、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对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确定为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省卫生行政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环境和场所的食物中毒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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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03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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