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用地改革与土地合理利用

如题所述

露天开采是研究区采煤的主要方式,目前露天矿开采损毁地多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主。采矿结束后通过土地复垦,废弃地变成了耕地、林地、草地。露天采矿及复垦的过程使得土地利用格局在短时间内发生剧烈变化。另外研究表明黄土丘陵区露天矿通过采—剥—排—复工程,可以复垦成大面积平整的耕地,通过合理地管控,复垦后的耕地在数量、质量上都有提升,有利于农业生产(韩武波等,2012)。从复垦土地的权属来看,复垦地为国有建设用地,而实际上是农用地,因此名不副实。

力推矿业用地改革关键要制定专门的矿业用地规范。其目的在于改变过去将矿业用地一律视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并且将矿业用地作为一种独立的用地类型,在对矿业用地根据不同用途进一步细致区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矿业用地实行不同的取得方式(李铠,2011)。第一要明确矿业用地是一种独立的用地类型,将其从工业用地中分离出来。第二从不同的损毁类型出发规定不同的取得方式。对于露采场、排土场,如果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划拨或者出让的方式取得,如果使用集体土地可根据损毁土地能否复垦而采取租赁或征收后划拨、出让的方式。对于工业广场则可以依据国有土地划拨、出让的方式。第三根据矿业用地不同的取得方式确定差异化的用地时间。露采场、排土场若以租赁方式取得,则可以以5~10年为期限,达到复垦质量要求后还地。而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广场则按照工业用地50年使用权为期限。

目前中煤平朔公司在租赁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露天开采已具备很好的基础。2012年年初国土资源部和山西省将中煤平朔公司列为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单位,同意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矿用地实现“以租代征”,租用土地经过3~5年的综合治理后,将恢复好的耕地和建设的生态农业设施返给农民,对解决政府、企业、农民三方利益关系、耕地占补平衡、失地农民就业安置、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问题具有示范意义。

要推行“以租代征”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安置补偿标准,让农村集体和农民从心理上、行动上来接受这个行为;其次既要保证露天采煤正常开展,又要使农民在原居住区、安置居住区正常生活、生产,避免二次搬迁或者损毁等;再次要科学合理地开展搬迁村庄的选址,使得农民的耕作半径及工作半径在允许的范围内。同时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复垦区道路、水、电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在安置居住区加强生活设施配套建设。这样可保证农民既不失地,又愿种地,避免因采矿活动搬迁而形成大面积的无人区(白中科,2010)。最后要明确土地权属关系。既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复垦还地后需在复垦区重新确立行政村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重新登记发证,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确定权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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