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自身监督

如题所述

【行政机关自身监督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可分为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两类。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有权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一般行政监督的类型】一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务院对全国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二是人民政府对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即国务院对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各工作部门的统一领导。三是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即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由专门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专门监督主要有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设立的专门行使行政监察权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惩戒的活动。

【行政监察机关与行政监察体制】是指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其中,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①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②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①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②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③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同时,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的职责】①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②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③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④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行政监察法》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检查权、调查权、提请协助权、建议权、决定权、奖励权等。

【行政监察程序】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检查程序、调查处理程序、监察程序、监察建议程序、复查(审)、复核程序等。

【审计监督】是指国家专门的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与国家财政有关的组织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监督。

【审计机关与审计体制】是指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审计权力、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其中,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有①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②对金融系统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③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④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对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⑤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⑥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⑦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⑧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的权限】归纳起来主要有: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建议或提请处理权和通报或公布权等。

【审计程序】是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方法、步骤和时限的总称。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以下主要程序:①组成审计组。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由审计组具体进行审计活动。②送达审计通知。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③审查与调查。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④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⑤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⑥送达。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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