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一辆网约车,问我要赔偿误工费,应不应当赔

如题所述

应该赔偿误工费。

依据: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案例:停运损失费获法院支持

2013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梁某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陕D81651号车沿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咸交界高架桥西侧与原告熊某所有的陕ATK496号车追尾相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入场修理一月有余,使原告停运,造成损失。

2013年4月20日,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阳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同时,该肇事车辆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停运损失费14000元;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3000元;本案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费属于免责范围,不属于赔偿范围。车辆贬值损失3000元在交通事故赔偿里不属于赔偿范围,不予赔偿。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保险公司均不予承担。保险公司已于2013年6月10日向被保险人王某支付了车辆维修费9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梁某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陕D81651号车沿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咸交界高架桥西侧与原告熊某所有的陕ATK496号车追尾相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且停运34天。

2013年4月20日,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阳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陕D81651号车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熊某停运期间的损失共计10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2-01

应该赔偿误工费。

依据: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案例 

2016年3月1日,吴某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到了一位乘客,结果行至梅塘东路某健身中心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洪某发生碰撞,造成洪某一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司机吴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洪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吴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当吴某联系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洪某的损失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吴某从事网约车活动时构成营运行为,改变了私家车的使用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只能赔付交强险的部分,商业险部分无法赔偿。

后因赔偿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洪某将吴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吴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吴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正使用被保险车辆进行“滴滴打车”运营,变成营运车辆,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属于“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

吴某本应依约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但却未履行义务,保险公司关于商业第三人险免赔的抗辩于法有据,只就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商业第三人险内不负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洪某12万元,吴某赔偿洪某145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6-11
按照最高法院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营运中车辆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正规网约车,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赔偿误工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12-21
撞了一辆网约车,要赔偿误工费,不能给他。
第4个回答  2018-06-11
如果对方是正规的网约车,法律规定确实需要赔偿营运损失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