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Relief stations)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
时限: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入住条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
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发生临时性困难,如被偷、被骗、被抢、务工不着等,无力返乡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
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对无家可归的,由其
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
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
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