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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扩展资料: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
本条例实施前退休的职工,在原退休待遇的基础上,每年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整养老金。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基本养老金以外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失业或者其他原因中断就业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