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54条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释义】

  本条是指从形式上看,第二审法院只能用裁定作出最终处理。从内容上看,这类裁定又可以分为维持原裁定的裁定和撤销原裁定的裁定两种。认为第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的,应当在裁定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中止诉讼,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错误的,应当在裁定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依法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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