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套路贷犯罪需要怎么做?

如题所述

彻底根除“套路贷”,就要做到“两手抓”。

第一手要稳稳抓住监管部门责任。我们知道,无论什么贷款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而审批过程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方式下进行。

“套路贷”就是试图钻过法律的空子“瞒天过海”。这样一来,监察部门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银行部门负责人,如果不能及时追查到不良贷款项,就意味着对其故意放纵。

第二手要紧抓借贷者的思想教育工作。

从数据上分析,大多被套路的借贷者是学生或者生活紧迫之人,放贷者正是利用了他们无知的特性和求财的心态施以手段使其一点点落入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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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准确惩治“套路贷”犯罪

据新华社重庆8月19日电  (记者周闻韬、朱薇)重庆市公检法机关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套路贷”犯罪的性质认定、罪数、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进行明确,旨在进一步依法准确惩治“套路贷”犯罪。

根据此次出台的规定,“套路贷”犯罪触犯多个罪名时,如出现三种情形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

规定同时明确,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将被认定为“套路贷”犯罪集团,其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如犯罪集团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套路贷”等犯罪活动,将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 严惩"套路贷"新型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依法准确惩治“套路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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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2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套路贷”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法院方面表示,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套路贷”则以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其本质是违法犯罪,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套路贷”亦不同于一般高利贷。据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套路贷”与高利贷在行为目的、手段方法、侵害客体、法律后果上皆有不同。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被定性为诈骗罪。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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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起,被告人穆嘉纠集20多人,先后非法成立万融泓泰等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穆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名,行“套路贷”之实,与被告人孙振等人相互勾结,通过“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使用暴力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大肆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2300多万元,

造成多名被害人轻伤或者轻微伤,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度恐惧,不敢举报、控告,有的甚至变卖房产、倾家荡产、远走他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6年2月起,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及其骨干成员先后成立多家“套路贷”公司,在无锡、江阴、宜兴等地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采用“高低条”、强制重复还款等方式虚增债务,

使用暴力、恐吓、滋扰等手段非法催讨,谋取不法利益。截至2017年8月,该组织成员达38人,实施各类犯罪29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开庭审理

2018年8月30日,穆嘉等3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等罪一案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锡山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从一起非法拘禁案中发现“套路贷”涉黑案件线索,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介入引导侦查10余次,提出补充侦查取证意见27条。强化检察监督,依法纠正漏捕1人,对不捕的6人列明补充侦查取证提纲,

追加4项起诉罪名,纠正漏诉3人,对1名被告人冒名判刑的情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深挖“套路贷”背后的保护伞,查出为“套路贷”公司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安工作人员2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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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02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套路贷”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法院方面表示,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套路贷”则以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其本质是违法犯罪,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套路贷”亦不同于一般高利贷。据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套路贷”与高利贷在行为目的、手段方法、侵害客体、法律后果上皆有不同。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被定性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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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故意拖延还款迫使被害人违约

陈某系上海旭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筹公司)实际管理人。

2015年11月17日,被害人张某某夫妇向旭筹公司借款50万元,根据旭筹公司规定,需以房屋作抵押、签订金额为80万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收到80万元转账后交付现金30万元作为保证金。旭筹公司假意承诺只需按期归还实际借款50万元及利息。

此后,张某某、梁某多次联系还款50万元事宜遭陈某等人借口拖延,至临近还款期限,陈某否认收过3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要求被害人还款80万元,张某某夫妻无奈于2016年5月11日支付80万元给陈某。

昨天,奉贤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其余2人分别判处3年和2年有期徒刑等。

第一,定罪上从严。“套路贷”犯罪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第二,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第四,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有财产刑规定的,加大财产刑的判罚力度,对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于一般参与的从犯,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区别于首要分子和主犯,从轻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网-严惩套路贷犯罪:17名被告人 最重判有期徒刑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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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7-08-29

严惩套路贷犯罪,治根还需“两手抓”

8月28日,上海市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套路贷”中的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均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套路贷,从字面上理解为利用玩套路的方式去吸引有贷款意向的人来“自投罗网”,最终使借贷者深陷其中无法抽身,不仅要偿还本金还需支付较高数额的利息,而放贷者就从中获取不正当利润的行为。贷款,本是国家批准银行负责实施的一项惠民手段,有项目而缺乏资金者可以通过办理合法手续得到资金支持。

当前,贷款覆盖面广,不仅适用于各大企业,也涉及到个人买房、买车、学生学费、农村建设等多方面。然而,正当的贷款可以起到“救火”的作用,可一旦玩起“套路”来,直让人猜不透拿不准,从而变成了黑心放贷者的“摇钱树”。

彻底根除“套路贷”,就要做到“两手抓”。第一手要稳稳抓住监管部门责任。我们知道,无论什么贷款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而审批过程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方式下进行。“套路贷”就是试图钻过法律的空子“瞒天过海”。这样一来,监察部门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银行部门负责人,如果不能及时追查到不良贷款项,就意味着对其故意放纵。另外在放贷时,要对借贷者进行把关,严格的制定放贷对象标准,从根上消除不良贷款隐患。

第二手要紧抓借贷者的思想教育工作。从数据上分析,大多被套路的借贷者是学生或者生活紧迫之人,放贷者正是利用了他们无知的特性和求财的心态施以手段使其一点点落入网中。所以作为学校及社会方面要加强对学生和社会人员的教育培训,规正他们的心态,让他们明白只有脚踏实地努力,才能有更好的明天。

贷款虽好,使用需谨慎。无论以何种理由借贷,都要事前考量个人的还贷能力,考察放贷者的真实程度,如有疑虑可向警方声援,如此才能对自己负责,才能让贷款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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