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如题所述

坚持八项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审计法》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两办《规定》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规定,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经济责任认定的法律基础,它不因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听取有关单位意见而受到损害,因为最终对违纪问题进行定性、对经济责任进行认定的主体仍然是审计机关。但要防止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一是以尊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为借口,盲目接受其参会人员对问题的看法及责任认定意见;二是以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为名,不按两办《规定》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而完全自行其事。
(二)法定性原则。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可以说,依法审计是各种类别审计的前提,这其中当然包括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审计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审计评价、审计定性、审计处理、审计责任界定等方面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离开法律支持而擅作判断。任何情况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将没有政策规定的事项作为问题提出并将其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认定都是不严肃的。
(三)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根据违纪问题的性质和危害、被审计领导干部所起的作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认定。为此,必须做到:1.对经济责任认定不因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属区域的不同而有异。如对审计机关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认定从宽反之从严就有失公正性;2.对经济责任认定不因被审计领导干部与审计机关是否有利害关系而有别。如对与审计机关有利害关系(如职工子女升学、职工家属就医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认定从轻反之从重即不符合公正性要求;3.对经济责任的认定不因被审计领导干部与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个人关系疏密而不同。如对与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个人关系较好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认定从无反之从有则与公正性要求相悖;4.对经济责任的认定不因经济责任审计的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别。如对党政主要领导责任认定偏宽而对企业主要领导责任认定偏严也与审计的公正性原则相左,等等。
(四)谨慎性原则。谨慎性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违纪问题作出判断、认定责任时应有的职业要求。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认定必须更加慎重,原因是:1.从审计对象所处的地位看,被审计领导干部身份特殊,角色重要,稍有不慎就会给审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提高质量意识,防范审计风险,充分保证审计质量,做到审计结果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时间的检验;2.从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看,两办《规定》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档案,并提出了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内容,因而被审计领导干部特别关注,更易产生争议;3.从党委、政府与社会关注的程度看,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认真遵守财经纪律、是否依法进行经济决策,上级领导机关很重视,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逐步推行,又为社会公众监督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提供了一个新平台,社会公众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较其它项目更为关注,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责任认定问题上也要更为谨慎。
(五)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运用相同标准以同一尺度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统一组织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必须做到:1.注意审计定性原则的一致性。根据审计事实和审计取证材料作出的审计定性是责任认定的基础,统一组织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最好统一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提出定性意见,以防下级审计机关定性畸轻畸重;2.注意责任认定掌握尺度的一致性。审计人员之间、审计人员与审理人员之间在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对某一类违纪问题负有经济责任以及负有何种经济责任常常存在差异,这就需要统一组织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统一责任划分原则,以防下级审计机关因尺度掌握不一而出现结果迥异的情况;3.注意审计结果对外公告的一致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关注本地区和本单位问题及其自己是否因此而负有经济责任的同时,肯定也会关注其它地区和单位类似问题是否也与其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作了挂钩,这就要求统一组织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保持审计公告的一致性,不能厚此薄彼,实行双重标准。
(六)关联性原则。关联性原则是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必须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它要求:1.认真分析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关联关系。只有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委托管理、公文批示、参会决策有关的违纪问题,才能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挂钩;2.必须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关联关系。如重要河(湖)的治污工作未实现治污工作目标,政府主要领导是否要承担经济责任呢?笔者认为必须具体具体具体分析。如果该主要领导任职后,采取了很多措施,使该河(湖)水质主要指标较前任有了明显好转,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不能简单认定该主要领导负有经济责任,等等;3.必须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都与主要领导干部有关的错误观念。有人认为,某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被审计发现了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就一定负有经济责任,凡不能确定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问题,就要承担领导责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两办《规定》在确定领导责任时,排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后,还有“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限制性表述,换言之,领导干部如果正确履行了职责,即使结果不很理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也不能认定该领导干部必须承担责任,否则就与实事求是的原则不符。
(七)综合性原则。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认定必须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纪问题产生的原因,不能以偏概全,以点否面。这就要求:1.历史、辩证地看待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的经济决策。如某市突发流行性疾病,市政府主要领导在疫情何时结束难以预测的情况下,要求财政拨出专款鼓励企业生产疫苗,疫苗生产出来后因疫情控制迅速、疫苗长期无法投入使用而大量报废,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很难认定该被审计领导干部必须承担直接责任;2.全面看待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认定。如某县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泥石流等),县长在财政拮据无款可拨、上级救灾专款尚未到达的情况下,决定先以专项资金应急,一段时间后再归还该专项资金,该县长也不应为其从维护民生的角度出发而在特殊时期作了特殊决定而承担经济责任,等等。
(八)重要性原则。多数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可能会发现被审计单位很多问题,但并不是每一个问题都一定要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挂起勾来,这其中除了两办《规定》有关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直接责任的规定中没有涵盖的内容无法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挂勾外,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也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及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关系进行疏理,以免发生芝麻般的小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并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经济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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