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19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