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同麻醉药品管理,不能零售,只能在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由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处方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由具有销售资格的药店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计量销售,处方保存2年备查,当然一般机构也可以处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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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麻醉药品、一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2、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候处理意见。如销毁必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监督销毁,并由监督销毁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不能随便处理。
3、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遇光变质,库(柜)应注意避光,采取遮光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类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