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使用盗版软件违法.
请看一篇<上海法治报>的文章.
用户使用盗版软件也违法吗?
编辑同志:
最近,我从某电脑公司购买了一套有关计算机程序方面的软件,供自己使用。我单位的同事说,这种软件是盗版的,不能使用。否则,该正版软件的开发者找上门来,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感到不理解,用户花钱购买盗版软件供自己使用也违法吗?
读者:刘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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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岭读者:
为了遵守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加大了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务院针对计算机盗版软件屡禁不止的现状,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吸取了多数发达国家的做法,将计算机盗版软件的侵权主体的界限从制造者、销售者、出租者延伸到最终用户。
根据《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以及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有关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对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进行复制是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均属于盗版软件,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从根本上铲除盗版软件市场的存在空间,《条例》改变了以往只追究盗版软件的制造者、销售者和出租者法律责任的做法,特别对最终用户设定了不得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用后继续使用。”此处的“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是指侵权复制品持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通常依据持有人的专业知识及获得该侵权复制品的渠道、价格等方面来认定。
综上所述,结合到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你作为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无论主观上是否知道该软件为盗版软件,均必须停止使用、销毁该盗版软件。否则,正版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要你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盗版软件将给你造成重大损失,你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值得一提的是,你如果在购买该软件时,不知道其为盗版软件,则电脑公司存在商业欺诈行为,你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向电脑公司索赔。
参考资料:http://www.justice.gov.cn/epublish/gb/paper4/6/class000400006/hwz5989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