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解答一下这两个婚姻法方面的案例!急求!

范某(男)与贾某(女)1995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几年后,范某与女秘书通奸被贾某发现,夫妻关系紧张。范某从2002年2月起不再回家,而是与女秘书公开在外同居。2004年8月,范某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并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1998年从范某单位购买的集资住房一套、家具及电视、冰箱、空调等电器,在分居时,范庭因生意赔3万元,带女秘书出去游玩欠债2万元, 贾某为生活所欠债5000元。
问题:
1、法院可否判决范某和贾某离婚?为什么?
2、如判离婚,孩子由谁直接抚养?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承担什么责任,享有什么权利?
3、财产应如何分割? 双方所欠债务如何清偿?
4、贾某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得到怎样的法律救助?
16岁的女孩金与明开始恋爱,从此两人开始出双入对,过起了同居生活,17岁的时候金生下一子,后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金与明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二年后明又与别的女人结了婚。不久前,20岁的金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判令孩子由自己抚养,由明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并平均分割家庭财产。同时金以重婚罪将明推上了法庭。
问题:
1、金与明之间有无合法婚姻关系?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金主张平分家庭财产是否成立?为什么?
3、明是否构成重婚罪?请说明理由。

要详细一些啊!!

一.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原因: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首先:抚养权的问题,要看两个方面:1,抚养能力2.和小孩的感情,对小孩是否有责任心.
从法律上讲: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从案例来讲,判给女方的可能性要大.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承担给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为止.该方享有探视权,同样享有监护权和间接的抚养权.

3.案例中的积极财产也是双方婚后所得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平分,但考虑到照顾女方的利益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女方可多分.
消极财产中,范某做生意所赔以及贾某因生活所欠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同偿还,负连带责任.与秘书游玩所欠属于范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费用,由范某自己承担.

4.根据我国法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贾某可以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二:
1.无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是94年前,应按事实婚姻处理,94年后属于同居关系.
法院如判决离婚,双方必须补办结婚证,否则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2.平均分割家庭财产的主张不成立.原因: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对于家庭财产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3.不能构成重婚罪.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即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案例中,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依法登记结婚,因此,未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就不能形成重婚罪.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