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简介

如题所述

1999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详细规定了代位权的各个方面,包括行使条件、范围和诉讼程序。具体来说,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能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这项权利的主要目的是补充强制执行法的不足,确保债权的有效保全。


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拥有到期的债权。如果债务人没有这样的权利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将无法行使代位权。其次,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即《合同法》第73条限制在债权范围内,且须为到期债权。尽管有人认为这一规定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初衷不符,但这是目前法律上的要求。


代位权的概念最早源于法国《民法典》,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此有所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这一法律框架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总的来说,代位权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工具,它明确了行使的条件、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确保了法律体系对债权人债权的有效保护。


扩展资料

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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