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如题所述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确保生产出的设备能达到节能标准,第八条明确规定,任何生产活动都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或被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设备。

设计阶段,第九条强调设备的节能要求必须融入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择、工艺流程以及计量和监控装置的配备。设计文件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只有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后才能用于制造,第十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产品的能效测试是制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第十一条指出锅炉、换热压力容器和电梯产品在试制或型式试验阶段必须进行能效测试,未达标的产品不得批量生产。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产品能效测试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他们需要按照标准进行测试,并对能效和节能项目进行监督,未通过检查的产品不得出厂或使用。

出厂文件要求包括能效测试报告、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第十四条规定,这些文件是设备出厂的必备文件。安装、改造和维修过程中,第十五条规定不得降低原有能效指标,如有不符合,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或测试。

最后,第十六条规定,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向使用单位提供节能技术资料,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能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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