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养老保险的问题。我母亲是从1988年开始到1998年在保定市缴纳了10年的养老保险,后来单位倒闭,就一直没有再工作,现在58岁,今年去找原单位的上级单位,要求补缴5年养老保险,答复是要缴纳单位的20%和个人的8%,约5万元,我的问题是:
1.这种要求是否合理?正常应该是多少?
2.如果以个人名义补缴,应该是多少?
3.因为我母亲在88年以前是另一个单位工作,属于定州市,88年后调到保定直属企业,88年以前的工作是否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4. 如果需要请律师介入,大概费用是多少?
谢谢!
您说这是正常的,那为什么比个人补缴还要多8%,有什么好处么?是不是这种情况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补缴?谢谢
谢谢回答,还有一个问题,呵呵,这种情况应该找哪些主管部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