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犯罪了

A老板指使我哥去打B老板,我哥喊了10个人,然后A老板带着我哥和我哥朋友把B老板打了,他们走后,B

老板可能失血过多死了。现在A老板和我哥哥被抓了,其他10几个人都没事,都呆在家。A老板罪最重,我

哥第2主犯,
我怕那个老板有钱买通关系,把我哥给他顶罪,我这样怀疑是因为其他10几个从犯在家一直没有事,而且

有的还去公司上班。这样一来A老板诬陷,或者欺骗我哥哥给他顶罪(因为我哥哥还不知道那个人死掉了

,现在在看守所,没有办法告诉他),其他10几个人没有被抓我怀疑老板买通警察不抓,这样一来,诬陷

,嫁罪就比较容易了。
我这样怀疑有没有道理,如果他要真这样的话,我要怎么办,还有我认识其他10几个人,他们也不知道死

人了,但是有怀疑死了,有个人有说过,我哥哥怎么样,他们几个想进去自首,减轻我哥哥的罪。但是我

没跟他们说清楚事情,现在我要怎么办,是告诉他们人已经死了,让他们去自首(不会死刑,我查过了。

大概10年,还可以减刑)还是不告诉他们人已经死了,叫他们去自首,还是有另外什么办法?会不会有什

么猫腻(杀人者可恨,但是毕竟是自己亲哥哥,换谁都伤心)

  主谋 主犯 行凶同谋
  故意伤害生命财产理应的到处罚!
  人家叫你哥哥去行凶,就能叫你哥哥去顶罪!
  为什么要为那些 无辜的人定上罪?
  为什么要让人家死?
  为什么不给人家生存的权力?
  为什么?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编辑本段自杀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编辑本段关于“安乐死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作为的安乐死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
  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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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23
你哥这样,你弟呢?他犯什么罪了?没见说你弟怎么了?

你哥的事,告诉他们说公安在侦查,叫他们去说明真相。就可以了。

告诉他们人死了,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是,他们害怕不自首会更重,就去自首了。坏处是他们害怕会被抓不敢去自首。

你权衡轻重吧,可以先探探他们的想法,再决定。
第2个回答  2008-10-23
应该告诉那些人事情的真相,他们去自首对你哥是有帮助的!
第3个回答  2008-10-23
多大的老板?有没有一个亿?关系能不能跟公安局长称兄道弟?
如果没有,就没有猫腻,没有顶罪这一说。
如果你哥哥判了死刑,那么案卷要拿到最高法院作死刑复核。谁敢在这种案子里做猫腻?
说实话,我觉得A老板比你哥哥还惨。你哥哥才应该是第一主犯。
第4个回答  2008-10-23
A老板是主犯 你哥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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