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代表必须是本单位人吗

如题所述

一、投标人的授权代表不一定必须是本单位的员工,但是,同一人不能代表不同单位参与投标。
二、有关招标人代表的一些常见问题
1.有关招标人代表来源的误区。不少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招标人代表必须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实不然,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代表必须为本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派出本单位人员,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在确保保密的前提下,外聘合适的人员作为本单位的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
2.有关招标人代表专业技术水平的误区。有部分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招标人代表应当如同评审专家一样,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本单位熟悉招标项目,但不具备中高级职称的人员没有资格作为招标人代表,这也是一种误区。目前也没有具体规定要求招标人代表必须具备何等的专业技术资格,只要没有违背相关禁止性条件(如触及回避等条件),招标采购单位可以选派有利于项目招标的合适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按规定出具授权函即可。
3.有关招标人代表人数的误区。有种观点认为,招标人代表只能有一位,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如果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非评审专家即招标人代表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也就是不得多于1.67人即不得多于1人;如果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7人,招标人代表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也就是不得多于2.33人即不得多于2人。那么在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7人的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派出2名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其他情况以此类推。
4.推选评标组长的误区。个别招标采购单位错误的认为,本单位的项目招标评标,招标人代表理所应当的在评标委员会中当任评标组长。在财政部令第87号令中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并且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法律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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