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哺乳期孩子的抚养。离婚后,哺乳中的孩子,以哺乳中的母亲养育为原则。这是因为母乳喂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有利。从婴儿成长发育的利益来看,夫妻离婚后,母乳喂养的孩子应该依法由哺乳母亲抚养。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如何判断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2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一起生活。但是,母亲有以下情况之一,也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应该和他一起生活,二是母亲有养育条件,父亲要求孩子和他一起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三是因为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对养育孩子明显不利,或者母亲的品行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或者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刑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于2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首先必须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因此,当父母对抚养未成年子女产生争议时,法院应进行调解,尽量以协商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未成年儿童由父母抚养,与母亲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解决上述抚养方式,法院可以允许。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和父母的生活发生争执时,必须考虑这个孩子的意见。父母双方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和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祖父母和祖父母要求孩子照顾孙子和孙子的能力,可以考虑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的优先条件。在有利于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孩子的,必须允许。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孩子一起生活,抚养方可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养育者的养育能力明显无法保障孩子所需的费用,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不允许单方面承担所有的养育费。儿童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和孩子的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依法进行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商的变更。如果父母双方同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只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允许二是一方要求变更。一方要求改变儿童抚养关系的,应支持以下情况之一。(1)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儿童的;(2)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儿童的行为,或者与儿童一起生活确实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4)如果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父母双方协商变更儿童抚养关系的,应予许可。另外,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双方都拒绝养育孩子的话,可以先决定暂时由一方养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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