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医保报销比例

如题所述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医保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1、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1)退休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5%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2)转诊异地人员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3)职工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或出差地住院按我市同等级医院待遇标准执行;其他情况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4)具体规定甲类基本医疗费用: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8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9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95%。乙类基本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统筹基金报销75%。单次住院医用材料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6万元,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2、城乡居保医保住院报销比例:转诊异地人员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1)其他情况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2)具体规定甲类基本医疗费用: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6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8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90%。乙类基本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
医疗险报销需要准备的材料:
1、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
2、费用明细清单,须加盖医院印章;
3、住院票据,需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
4、医疗保险卡、身份证、银行卡。
综上所述,指定门诊医院看病后,先用现金支付。现金支付后,带身份证、医疗卡、户口簿到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单位报销。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的报销比例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当地的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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