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邮寄立案的规定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邮寄立案的规定:
1、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的,立案庭应进行收件登记、材料审查和立案指导工作。
2、 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形式和内容。
邮寄立案材料中的证据材料不需提供原件,但必须提供当事人明确具体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
3、当事人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的,自信件寄出之日起,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信件寄出之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法院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法院实际收到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来信分发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办公厅负责处理以下来信:
(一)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有关提案、议案、建议、批评的来信;
(二)各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简报。第五条 立案庭负责处理以下来信:
(一)人民群众寄来的告诉信;
(二)人民群众寄来的非诉信;
(三)外交部、我国驻外使领馆、香港、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等寄来的有关涉诉信件;
(四)当事人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各类生效判决、裁定而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来信;
(五)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而申请再审的来信(海事海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赔偿案件除外);
(六)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案件的申诉信(海事海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赔偿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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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03
没有具体的规定
一般都是寄交立案庭
留下联系方式,有需要的话,会联系寄件人或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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