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后买房必须6到12个月间隔期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1-20

买房时,房管局对于离婚其实并没有严格的要求,只要是将婚后的房产分割清楚,明确名下具体有几套房,有购房资格,那么就可以买房。

目前常见的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针对于银行贷款;如果买房需要贷款,则需要看银行的政策。

很多银行都出台政策对于离婚人士申请首套房贷的,必须要离婚超过 1年才能放贷,堵住“疑似假离婚买房”的漏洞,即银行在审核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房产的借款人。

尽管离婚后无房产在本人名下,但必须是在离婚1年以上的情况下,才符合按首套房贷标准发放贷款的要求。或规定需离婚3个月以上才能申请房贷,如果是首套房,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也能享受首套房贷政策。

所以如果您不贷款,有购房资格的话,是可以直接购买的。

但是由于您说您是外地户籍,就需要在武汉没有住宅,需要提交近3年内满2年以上的武汉的社保或纳税证明,;如果您没有社保证明,只有个税证明也是可以的。

但需注意,如果婚后有共同房产,办理离婚分割后的房产信息注销也是需要一段时间的。

扩展资料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记者林苗苗)为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少缴税款,夫妻“假离婚”买卖房屋现象近年来屡见不鲜。法官提示,从法律角度讲,离婚动机不影响离婚效力,但“假离婚”存在真风险。

去年7月,蒋女士将前夫韩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韩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蒋女士认为,她与韩先生是为规避限购政策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后并未分居,直到不久前两人发生矛盾才正式分手。

她主张,韩先生名下的三居室虽然是办理“离婚”后韩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并办理贷款手续,但首付款是两人共同支付,贷款也是共同偿还,因此房子应属于两人共同财产。

然而,庭审中蒋女士未能就“假离婚”充分举证,也没能证明她曾参与出资购房,且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因此,法院无法采信蒋女士所述情况,无法支持她要求分割前夫韩先生离婚后所购三居室房屋的主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郭文成表示,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解除了婚姻关系。相较于婚姻关系,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障明显较弱。

因此,即便“离婚不离家”,继续保持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亦无法推定为双方共有,在发生纠纷时仍需查明双方同居期间是否发生财产混同,是否共同出资、共同取得相应财产。

郭文成说,蒋女士虽然与韩先生“离婚不离家”,但无法据此推断二人财产混同,也无法推断蒋女士出资参与了韩先生离婚后的购房行为,因此,蒋女士要求分割韩先生离婚后所购房产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法官提示:为购房“假离婚”存在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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