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票备注栏规定

如题所述

备注栏必须填写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区)县和项目名称,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在备注栏注明以上事项,属于不合规发票。

不需要备注实务中,建筑行业还和其他业务密切相关,但是并非与建筑服务相关联的业务都需要备注,需根据具体业务得实质进行判断。例如工程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
建筑图纸审核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鉴证服务”;造价咨询、财税咨询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直接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不配备操作人员,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植物养护,属于“其他生活服务”。以上不属于建筑服务业务,在开具发票时,不需要进行备注。

打包支出的情形——建议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行业中,比较常见的就是专业作业工程,例如电梯、消防、门窗安装与销售,销售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可按照兼营进行增值税处理,对于总包方来说,通常将这类的行为认定为打包支出。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两栏开具两笔业务名称、金额和对应税率,这种情况下,发票栏必须备注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如果销售货物与提供安装服务分别开具发票,安装服务的发票毫无疑问必须备注。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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