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个人免除单位社保义务的声明书是否合法有效?

如题所述

【深度剖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揭示个人免单位社保义务声明书的合法性探析

在(2023)粤2071民初28253号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厂有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原告一与原告二因被告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最终诉至法院。法官周逵与书记员黄廉胜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案件关键点在于,原告在无奈之下,被迫在被告提供的声明书中签字,承诺个人全额出资补缴社保,以完成补缴程序。被告收钱后开具收据,并完成了社保补缴。原告质疑,这样的声明书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院的判决似乎与法理相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官判定声明书合法有效,理由是社保缴纳具有强制性,单位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个人无权单独免除。然而,这与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其他劳动纠纷不同,社保缴纳不具有协商性,擅自免除或减让责任是违法的。此类协议若试图规避法律,实质上是违法行为的共谋。

附录的声明书中明确,员工自愿承担全部补缴费用,但法律专家指出,这样的约定无效,因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的,雇主不能免除。案例(2021)京01民终7955号显示,即便劳动者表示放弃,雇主仍需补缴社保并承担滞纳金。类似案例(2017)渝0241民初3616号和(2018)渝04民终28号也强调,免除社保缴纳义务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有权追偿。

国家法律规定,雇主和员工均有义务参加社保并按时缴费,这一义务不可规避,否则将面临法律后果。因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仍需深入分析,确认个人签字声明书的合法性是否真正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引发了对劳动法与社保政策之间界限的探讨,以及法院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来平衡各方权益。这一案例无疑为类似争议提供了一个重要参考,期待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有更为明确和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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