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贷款三查制度

如题所述

一、银监会贷款三查制度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款人应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贷款项目的情况;贷款担保情况;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三)个人贷款的贷前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入情况;借款用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四)项目融资的贷前调查: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贷款“三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
第六章贷款程序

三、贷款三查制度是指

法律分析:贷款“三查”制度是指。

通过实施贷款“三查”,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患,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贷资金安全。

同时,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也是在贷款出现风险后,对究或免责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四、贷款受托支付金额有下限吗?

根据银监局要求,大额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不能给借款人,而是替借款人直接支付给卖货方。

小额的贷款,个人30万以内的可以直接给借款人,但要监控资金流向。如果贷款资金在一家银行内部倒账,一般会监控前三次。但是转到其他银行,贷款的这家银行就无能为力了,因为他要查资金流向就要人行和对方行协助,如果不是大案要案,不会这么做的,因为成本太高,但国家要是想查,也能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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