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一系列针对药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处罚措施。
对于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将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药品及所得,处以货值金额二倍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第七十四条规定,将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货值金额的二至五倍,并可能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并停产整顿。严重时,会吊销许可证;同样,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责。
销售劣药的,第七十五条规定,同样会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货值金额的一至三倍,情节严重时,可能面临停产、吊销许可证等严厉措施。
严重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将受到长期禁入药品行业的处罚,第七十六条规定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假药劣药的相关设备和原料也会被没收。
为假劣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第七十七条规定将没收收入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按规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的机构,第七十九条提出警告、整顿和罚款,情节严重时吊销相关证书。
进口药品登记备案违规的,第八十一条规定将给予警告并可能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伪造、买卖许可证的行为将受到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
提供虚假文件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第八十三条规定将吊销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医疗机构销售配制制剂的,第八十四条规定将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药品经营企业违规的,第八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严重时吊销许可证。
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第八十六条要求改正并警告,情节严重时撤销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从警告到撤销检验资格的处罚措施。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当行为,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的处罚责任。
违规造成损害的,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还对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最后,第一百条明确了被吊销许可证后的后续处理,第一百零一条则明确了罚款金额的计算方式。这些条款确保了药品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
扩展资料
以军队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军队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军队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